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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稻有限公司与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辖终106号
案件名称东稻有限公司与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稻有限公司;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9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广场(一期)8号楼14层2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东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稻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创意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73民初42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道创意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东稻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东道创意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东道”近似的字号,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东道”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2.新浪公司立即删除新浪网上的涉案内容;

3.东稻公司、新浪公司在官网、微博的首页显著位置和《中华工商时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4.东稻公司、新浪公司赔偿东道创意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支出35万元;

5.东稻公司、新浪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东稻公司侵害了东道创意公司的商标权。

东道创意公司2005年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和使用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经过东道创意公司的持续、广泛、积极的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东稻公司未经东道创意公司许可,擅自在品牌策划、施工、制作、批发、零售等服务上使用“东稻”“东稻设计”标识构成对东道创意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上述行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商誉,淡化东道创意公司的驰名商标,侵犯了东道创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东稻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稻公司与东道创意公司同属涉及行业,理应知晓东道创意公司的“东道”商标,但仍将与其近似的“东稻”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恶意,侵害东道创意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东稻公司具有明显恶意。

东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川道系福建东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经法院调解其承诺不再使用与东道集团“东稻”商标和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李川道之后又设立了东稻公司,东稻公司使用“东稻”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4.新浪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浪公司运营的新浪网上显示,东稻公司以“东稻设计”之名侵犯东道创意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提供虚假宣传,故新浪公司应立即断开链接、删除侵权内容且屏蔽东稻公司上传的虚假宣传内容,并与东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东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东稻公司,新浪公司在本案仅涉嫌作为涉案商标的平面载体,故本案应由东稻公司住所地法院即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新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新浪公司住所地、计算机终端设备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下列一审民事纠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一方面,要以原告的事实请求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并未明确提出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反之,人民法院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可能。

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就不必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

反之,可能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就本案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也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具体考量:第一,关于请求。

在事实理由部分明确提出其享有注册权的商标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系驰名商标,属于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请求。

第二,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根据现阶段东道创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东道创意公司持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涉案商标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注册类别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

城市规划;

室内装饰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

包装设计;

服装设计;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

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等服务,其公司主张东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品牌策划、施工、制作、批发、零售等服务上使用“东稻”“东稻设计”,考虑到东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家具、针纺织品、卫生洁具的批发销售等,包括了与注册类别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有可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故而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综上,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一审法院管辖,新浪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新浪公司作为被告之一,东道创意公司先诉至一审法院,具有法律依据,东稻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东稻公司、新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东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8)京73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事实和理由:东稻公司与东道创意公司、新浪公司商标民事纠纷一案,东道创意公司一审诉请认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东稻公司,而新浪公司在本案中仅涉嫌作为涉案商标的平面载体,故本案应由东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福州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已集中至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故东稻公司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东道创意公司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稻公司的上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2.东稻公司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东道创意公司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东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川道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下列一审民事纠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审理涉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情形,可以认定涉及驰名商标确认的问题。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东道创意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东稻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浪公司立即删除网上涉案内容;

东稻公司、新浪公司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东道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东道创意公司在事实理由部分明确提出其享有注册权的商标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系驰名商标,属于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请求。

东道创意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注册类别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

城市规划;

室内装饰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

包装设计;

服装设计;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

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等服务;

鉴于东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家具、针纺织品、卫生洁具的批发销售等,包括了与注册类别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有可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故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东道创意公司以东稻公司、新浪公司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新浪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且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东稻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东稻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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