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9853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被告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小区(天华北路)269号。
经营者何梅。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