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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9853号
案件名称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9853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被告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小区(天华北路)269号。

经营者何梅。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县星沙湘厨有菜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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