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48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心妍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霞村七漕路**“帝罗邦精致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1MA2CMM7571。
经营者:安伟山,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心妍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