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248号之一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被告:义乌市智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iv> 法定代表人:陈玉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智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