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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凤琼与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828号
案件名称林凤琼与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凤琼;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北京桐乐美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28号 原告:林凤琼,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私广场B区B座301号。

经营者:胡仕兵,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仕兵。

被告:北京桐乐美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二层2013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琴,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芳,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凤琼与被告武侯区桐乐家具经营部、仁寿桐乐家家居有限公司、北京桐乐美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林凤琼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凤琼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凤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凤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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