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301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汇佳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W8PP99。
经营者:余敬东,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832。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汇佳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但其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