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54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美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11栋1楼7号。
经营者:舒世海。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美星洁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