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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李秋利鸿发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执220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李秋利鸿发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李秋利鸿发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陕08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李秋利鸿发副食门市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了经济损失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5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剩余2000元经济损失和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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