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46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兴运超市福临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风街南段,经营者:徐相龙,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市兴运超市福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凌源市兴运超市福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晓楠审 判 员 宋 喆人民陪审员 王 斐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