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936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696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明丞相日用品商行(原公司名称为东莞市虎门明丞相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FPR19M。
经营者:赵明,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130************27X。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明丞相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