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15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321室-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姜立成。
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陈洋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