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8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大良白源达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8496。
经营者:郑辉吟,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2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大良白源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