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32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小春便利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3栋101-102室店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60111MA36MN6H8K。
经营者:江虎青,男,汉族,1998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小春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