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69号 原告:罗吉祥,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卫生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迅。
原告罗吉祥与被告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罗吉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吉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