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33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运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太康路353号百丽花园8幢3梯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33KXDA9A。
法定代表人:郑正族,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朝(系郑正族叔叔),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运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霞浦运潮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霞浦运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