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626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626号
案件名称626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626号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旧学前85号。

法定代表人:霍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九贯海堤。

法定代表人:徐鸿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斌,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邦一号楼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恩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3层430室。

法定代表人: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来生活公司)与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轩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来工坊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之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来生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赵智庆,被告鸿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斌、谭勇,被告本来工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邵恩欣,被告优之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林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来生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鸿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来生活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鸡蛋商品上使用“本来生活”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

2.本来工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来生活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得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和销售带有“本来生活”标识的鱼、肉、禽、蛋、坚果等与本来生活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不得在其运营的“本来生活”网网购平台(含手机APP)销售自营或第三方供应的上述商品;

3.优之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来生活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得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和销售带有“本来生活”标识的鱼、肉、禽、蛋、坚果等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4.鸿轩公司、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在“本来生活”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5.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赔偿本来生活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公证费32180元。

鸿轩公司应就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对本来生活公司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本来生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注册第13683012号“”商标,2015年4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蛋;

豆腐制品;

干食用菌;

家禽(非活);

加工过的坚果;

肉;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鱼(非活);

腌制蔬菜;

腌制水果。

鸿轩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鸡蛋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以及“本来生活”文字,并通过本来工坊公司经营的“本来生活”网以及京东、天猫网购平台的“本来生活旗舰店”销售其产品,该行为侵害了第13683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来工坊公司是“本来生活”网购平台(网址:https://××/)的运营商,也是开设于京东、天猫网购平台的“本来生活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

该公司通过上述平台,长期大量销售包括蛋、鸡、鱼、牛肉、猪肉、坚果、食用菌类等与本来生活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在网站商品介绍、商品名称、产品包装上使用“”标识或“”文字,在网站商品图片上添加有“本来生活”字样的水印。

同时,本来工坊公司还通过“本来生活”网销售带有“本来生活”标识的“海鲜票”,在京东“本来生活旗舰店”销售带有“本来生活”标识的多种面值的礼品卡。

此外,本来工坊公司曾于2014年5月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坚果等商品上提出“本来生活”商标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

可见,该公司系在明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下使用“本来生活”商标且侵权商品销量巨大,严重侵害了本来生活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来工坊公司同时应就其销售鸿轩公司的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优之行公司与本来工坊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系关联企业。

该公司亦曾于2014年5月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坚果、牛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本来生活”商标,后被商标局部分驳回,仅保留了“牛奶”一项商品。

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该公司明知本来生活公司在第29类相关商品上拥有在先商标专用权。

本来生活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显示,优之行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带有“本来生活”商标的坚果、食用菌类等商品,通过本来工坊公司经营的网购平台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与本来工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鸿轩公司在鸡蛋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本来工坊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购平台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或文字宣传、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将上述标识或文字使用于商品包装;

优之行公司作为本来工坊公司的关联企业,在明知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生产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并通过本来工坊公司经营的网购平台进行销售,三被告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获利巨大。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鸿轩公司答辩称,1.优之行公司与本来工坊公司在35类和19类包括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销售、市场营销类以及包装等商品上拥有“本来生活”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并且自2012年7月17日起优之行公司与本来工坊公司就拥有了在先使用权;

2.鸿轩公司涉案销售鸡蛋产品的行为是在“本来生活”网站旗舰店上进行的网络销售,其没有在其他地方进行销售,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3.其与本来工坊公司的购销合同中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并且在相关的产品上也标明了制造商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

综上请求驳回本来生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共同答辩称,1.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依法享有“本来生活××”文字与字母组合注册商标及“本来生活”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公司在电商平台经营中使用“本来生活及××”标识属于依法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2.本来生活公司与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的实际经营既不存在实际混淆,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两被告的经营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并未侵犯本来生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本来生活公司在起诉之日前三年内并未真实合法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供货合同和合法来源,说明了涉案39种被控商品的供应商及相关具体供货合同,故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本来生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前,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经过经营,本来生活网已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来生活公司在后注册并未使用其注册商标,故两被告不具有攀附本来生活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本来生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并未产生商誉,其注册商标不存在商誉被侵犯的可能,故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6.“本来生活”系臆造词,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早在2012年5月就作为benlai.com的网站名,并使用“本来生活××”商标向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生鲜零售服务,经过2012年和2013年的运营,本来生活网提供的生鲜零售服务在业界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来生活公司在2015年取得涉案注册商标后,经营范围不涉及食品行业,长期未对该商标实际使用,其涉案诉讼明显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来生活举证证据3-5第393号公证书已经公证确认,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9系网络查询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10-1中的照片,来源不明,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10-2委托设计产品包装合同、发票及设计效果图、证据10-3产品实际包装图、证据11-1销售发票及合同(2018年至2019年)、证据12原料采购发票(2018年至2019年)均与原件核对一致,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1-2与盒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未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鸿轩公司举证证据2聊天记录得到了相对方优之行公司的确认,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共同举证证据1-8系原件,本院对其本身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15至2-20网络查询打印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8、4-9照片来源不明,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6荣誉证书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本身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据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一)与原告及其涉案商标有关的事实本来生活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成立,设立时原企业名称为苏州洛朗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化妆品、儿童玩具、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的销售,注册地址在苏州市××区磨坊××号。

2016年1月8日,经工商核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苏州市旧学前××号,同年7月27日,其企业名称变更为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活护理品研发、生产、销售,会务会展组织服务,日用品、旅游用品及工艺品、办公用品、建筑装饰材料、母婴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的销售以及网络推广,电子商务。

2017年11月28日,其经营范围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批发与零售,2018年6月21日,又增加了食品、水产品的批发与零售。

2018年11月21日,其企业名称又由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2月12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本来生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霍炜,股东为霍炜、刘晓辉两人。

莫凡个人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成立,设立时原企业名称为苏州澳朗品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化妆品、玩具、服装鞋帽、电子产品、非危险化工产品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4年9月10日,其企业名称由苏州澳朗品宜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莫凡个人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2月12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莫凡个人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股东为刘晓辉、刘立国两人。

在本来生活公司原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旧学前85号,霍炜曾于2013年12月11日经工商核准登记设立了名为姑苏区本来生活食品商行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的零售。

诉讼中,本来生活公司主张该公司至少从2014年起通过由霍炜实际控制设立的前述不同经营主体使用涉案“”商标。

经查,涉案第13683012号“”注册商标系由苏州澳朗品宜贸易有限公司(莫凡个人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前身)于2013年12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经核准获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肉,家禽(非活),鱼(非活),腌制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2018年2月20日,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系本来生活公司前身)受让取得该商标,2019年2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本来生活公司。

2019年1月14日,本来生活公司经ICP网站备案登记,设立了域名为benlaims.com,名称为“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网站,网站负责人霍炜。

2016年12月9日,莫凡个人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可络可图文工作室签订《产品包装设计合同》,委托后者就“本来生活(土鸡蛋、黑木耳、香菇三款)”产品进行设计包装,合同款25000元。

12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可络可图文工作室开具了00039276号,价款为25000元的设计费发票。

2016年12月14日,莫凡个人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银肯平面设计工作室签订《产品包装设计合同》,委托后者就“本来生活猪肉包装”进行设计包装,合同款29500元。

次日,苏州银肯平面设计工作室开具了00039277号,价款为29500元的设计费发票。

2018年5月21日、6月26日、11月14日,2019年1月28日、3月12日、4月16日、5月24日,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先后与苏州上活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产品包装设计合同》,由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后者对其“本来生活野山猪香肠”、“本来生活卤味熟食袋包装”、“本来生活卤山猪盒装熟食”、“本来生活互应店铺”、“本来生活和牛系列产品”、“本来生活龙虾”、“本来生活龙虾页面、本来生活公众号图文设计及维护”等产品及其宣传资料进行包装设计。

根据其前述商品的实际包装显示,包装上均标识有“本来生活”文字,除标注各款产品的生产商外,另将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标识为“授权方”或将商品名称以“本来生活+商品”方式进行标识。

本来生活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表明,该公司及其前身本来生活护理品(苏州)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表明其向苏州凡尔赛化妆品有限公司、利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西北风餐饮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各类标识“本来生活”字样的包装商品。

本来生活公司还在2018年12月24日与上海万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后者为本来生活公司进行新宣传片拍摄与制作,合同款12万元。

2019年2月1日,本来生活公司支付了视频服务费12万元。

2019年2月19日起,本来生活公司在今日头条的“本来生活互应”账号内持续发布有关本来生活公司及其产品的宣传介绍。

(二)各被告被控侵权的事实(1)各网站的商品展示行为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8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0日,点击进入京东商城//mall.jd.com/index.27385.html的网址,显示名称为“本来生活旗舰店”的京东商铺,店铺登记经营者本来工坊公司。

店铺首页左上角突出标注“本来生活benlai.com”标识,展示产品分类包括水果、冷藏/冷冻食品、禽肉蛋品。

进入各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名称包括:“本来生活[澳洲原包]净谷澳洲草饲YP级菲力2片装300g”牛排、“本来生活华英600天老麻鸭950g”、“本来生活易盛玖灰芦花小公鸡700g鸡肉”、“本来生活林地散养土鸡蛋”、“本来生活臻品干货礼盒”、“本来生活金鲳鱼两条装”、“本来生活三都港无公害黄鱼”、“本来老鱼-舟山带鱼段家庭装”等的商品展示,部分商品图片中打有“本来生活”字样的水印。

其中,“本来生活金鲳鱼两条装”商品介绍页面标明品牌为“本来生活(benlai)”,“本来生活臻品干货礼盒”、“本来生活林地散养土鸡蛋”商品外包装均标注“本来生活benlai.com”标识。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于2019年3月5日出具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39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日,点击进入京东商城“本来生活旗舰店”店铺,店铺首页显示其销售商品分类包括本来精选、时令鲜果、海鲜水产、肉禽蛋品、奶制品、饮品、礼品卡券,首页左上角标注有“本来生活”及“本来生活旗舰店”字样标识。

其各页面展示各类商品实物名称大部分标识为“本来生活+商品名称”。

其中,一款商品名称“本来生活冷冻蝴蝶生虾”在其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为延世(YONSEI),商品包装标识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一款商品名称“本来生活林地散养土鸡蛋鲜鸡蛋”在其商品详情中标明其品牌为延世(YONSEI),商品包装盒标识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

其礼品卡左上角标识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8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0日,点击进入天猫商城benlaishenghuo.tmall.com的网址,显示名称为“本来生活旗舰店”的天猫商铺,店铺登记经营者为本来工坊公司。

店铺首页左上角突出标注“本来生活”字样标识。

进入各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名称包括:“本来生活御膳休眠清远鸡900克山林农家散养土鸡”、“本来生活散养土鸡蛋”、“本来生活家佳康精装冰鲜梅花肉420克猪肉鲜猪肉”、“本来生活澳洲原包净谷澳洲草饲YP级菲力2片装300g牛肉牛排”、“科尔沁肉筋500g生鲜冷冻肉筋牛肉”、“本来生活泰森鸡大胸肉454g冷冻鸡胸肉”、“本来生活多春鱼500g多春鱼满籽”、“国联金鲳鱼两条装700g”、“本来生活舟山小黄鱼2斤装”、“本来生活三都港黄花鱼两条装700g宁德特产黄鱼”等名称商品的展示,部分商品图片中打有“本来生活”字样的水印。

其中,“本来生活散养土鸡蛋”、“本来生活舟山小黄鱼2斤装”两款商品外包装均标识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于2019年3月5日出具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389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日,点击进入天猫商城“本来生活旗舰店”店铺,店铺首页显示其销售商品分类包括新鲜水果、水产海鲜、精选食材等,店铺各页面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左上角均标注有“本来生活”字样,图片中商品名称大部分标识为“本来生活+商品名称”。

其中,一款商品名称“本来生活翡翠生虾仁1kg160-200只虾仁冷冻虾仁鲜冻国联水产”在其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为“本来生活”,厂名“本来生活”,商品外包装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标识;

商品名称“本来生活散养土鸡蛋20枚土鸡蛋农家散养土鸡蛋谷饲鸡蛋”、“本来生活澳洲进口牛腩1000g牛腩生鲜西红柿番茄炖煮牛腩生牛肉”、“本来生活澳洲牛尾500g*2(两斤)牛尾骨火锅食材煲汤佳选”、“本来生活三都港无公害黄花鱼700g2条/袋宁德特产黄鱼”、“本来生活马来西亚小石斑鱼450g/袋石斑鱼”在其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名称、厂名均为“本来生活”。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8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0日,登录互联网点击进入本来工坊公司登记经营的本来生活网(××),首页商品分类包括镇店之宝、水果、蔬菜、肉禽蛋品、水产海鲜、熟食面点、粮油副食、烘焙乳品、休闲食品、酒水茶饮、厨房用品及礼品礼盒,网站各页面左上角均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标识以及“中国家庭的优质食品购买平台”字样,其展示商品实物图片中均打有“本来生活”字样水印。

部分商品名称标注为“本来生活+商品名称”方式,包括:“本来生活臻品干货礼盒6品687g”、“本来生活香菇108g”、“本来生活茶树菇80g”、“本来生活小核桂圆干350g”、“本来生活新疆红枣400g”、“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25g*7”、“本来生活牛肉味兰花豆155g”、“本来生活笑口扁桃仁150g”、“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25g*30”等商品。

此外,“本来散养土鸡蛋20枚”、“本来生活臻品干货礼盒”、“本来生活香菇108g”、“本来生活茶树菇80g”、“本来生活小核桂圆干350g”、“本来生活新疆红枣400g”、“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25g*7”等商品外包装均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标识。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于2019年3月5日出具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39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日,登录本来工坊公司本来生活网,其展示商品实物图片中均打有“本来生活”字样水印。

部分商品名称标注为“本来生活+商品名称”方式,包括:“本来生活冷冻翡翠生虾仁1kg”、“本来生活枣夹核桃230g”、“本来生活一级新疆红枣500g”、“本来生活奶香核桃300g”、“本来生活有机花生仁290g”、“本来生活鹊至福来干货礼盒1425g”、“本来生活坚果365(B款)25g*30”、“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25g*7”、“本来生活五香牛肉粒110g”、“本来生活合意果礼盒648g”、“本来生活五香猪肉条110g”。

此外,“绿色无公害鸡琵琶腿500g”、“本来散养土鸡蛋20枚”、“本来生活冷冻翡翠生虾仁1kg”、“本来生活枣夹核桃230g”、“本来生活一级新疆红枣500g”、“本来生活奶香核桃300g”、“本来生活有机花生仁290g”、“本来生活鹊至福来干货礼盒1425g”、“本来生活坚果365(B款)25g*30”、“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25g*7”、“本来生活五香牛肉粒110g”、“本来生活合意果礼盒648g”、“本来生活五香猪肉条110g”商品外包装均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标识。

“本来生活枣夹核桃230g”、“本来生活一级新疆红枣500g”、“本来生活奶香核桃300g”、“本来生活五香牛肉粒110g”、“本来生活五香猪肉条110g”外包装上,除标注商品生产商信息外,另标注商品的委托商为本案优之行公司。

(2)网络销售行为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90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3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炜登陆天猫商城进入名称为“本来生活旗舰店”的商铺,点击相关页面购得“本来生活散养土鸡蛋20枚土鸡蛋农家散养新鲜土鸡蛋谷饲鸡蛋”一盒。

4月25日,霍炜收取了上述购买的商品包裹。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包裹外包装盒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并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标识,鸡蛋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商为鸿轩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9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3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炜登陆天猫商城进入名称为“本来生活旗舰店”的商铺,点击相关页面购得“本来生活舟山小黄鱼2斤装10-12条/500g舟山海鲜新鲜冷冻鱼”及“本来生活家佳康精装冰鲜肋排500g猪肋排猪肉鲜猪肉”各一盒。

4月27日,霍炜打开收取的上述购买的商品包裹。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两包裹外包装盒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打开后可见内置的冰袋上也印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

包裹内附的销货单上标注“本来生活网”字样及××的网址名称。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92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3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炜登陆京东商城进入名称为“本来生活旗舰店”的商铺,点击相关页面购得“本来生活林地散养土鸡蛋鲜鸡蛋20枚约900g”一盒。

4月25日,霍炜打开收取的上述购买的商品包裹。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包裹外包装盒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并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鸡蛋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商为鸿轩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9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3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炜登陆京东商城进入名称为“本来生活旗舰店”的商铺,点击相关页面购得“本来生活澳洲谷饲牛腩1kg牛肉”一袋。

4月25日,霍炜打开收取的上述购买的商品包裹。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包裹外包装盒上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打开后内置印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冰袋,包裹内附的销货单标注“本来生活网”及××的网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9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3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炜登陆本来工坊公司的本来生活网,点击相关页面购得“本来散养土鸡蛋20枚”、“本来生活香菇108g”以及“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各一盒,4月25日,霍炜打开收取的上述购买的商品包裹。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包裹外包装盒上均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并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

打开后三款商品包装上均印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其中“本来生活香菇108g”以及“本来生活坚果365混合果仁”商品包装袋上除注明生产商信息外,另标注委托商为优之行公司,“本来散养土鸡蛋20枚”包装盒上标注有“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并注明生产商为鸿轩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于2019年8月1日出具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191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7月31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大伟登陆本来工坊公司的本来生活网,对相关页面进行搜索和截屏、打印。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本来生活网内有多款海鲜券出售,各海鲜券上均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标识。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2018)苏苏城证民内字第389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3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炜登录本来工坊公司的本来生活网购得“家佳康精装冰鲜梅花肉片240g”及“休眠清远鸡500g(清农2号)”各一袋。

4月25日,霍炜打开收取的上述购买的商品包裹。

上述包裹外包装盒上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内置印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冰袋。

销售发票显示的销售方为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裹内附的销货单上标注“本来生活网”字样及××的网址名称,并附有一张由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于2019年3月5日出具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39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大伟登录互联网进行了购买有关商品的行为,所购三箱物品于次日送至该公证处。

3月4日,胡大伟对其中两箱进行了拆封,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两箱“本来散养土鸡蛋”包裹外包装盒上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并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和“本来生活网定制”字样的标签,包装盒标明的生产商为鸿轩公司,并标注有“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另一箱“翡翠生虾仁”外包装箱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打开后商品包装袋上印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于2019年3月5日出具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39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日,本来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大伟登录互联网进行了购买有关商品的行为,所购三箱物品于次日送至该公证处。

3月4日,胡大伟对三箱物品进行了拆封,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本来散养土鸡蛋”包裹外包装盒上标注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并贴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的封胶带和“本来生活网定制”字样的标签,包装盒标明的生产商为鸿轩公司,并标注有“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其余包裹打开后有“五香牛肉粒110g”、“奶香核桃110g”、“有机花生仁”、“新疆红枣500g”、“坚果365混合果仁”、“枣夹核桃230g”、“黑手剥小核桃”、“琵琶腿”、“翅根”、“翡翠生虾仁”等商品的包装袋上均印有“本来生活benlai.com”字样。

其中“五香牛肉粒110g”、“奶香核桃110g”、“新疆红枣500g”、“坚果365混合果仁”、“枣夹核桃230g”、“黑手剥小核桃”、“琵琶腿”、“翅根”除标注生产商信息外,另标注委托商为优之行公司,“有机花生仁”除标注生产商信息外,另标注委托商为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线下销售行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2019)川成证经字第795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8日,本来生活公司代理人胡大伟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589号本来生活(高新店)购买了一盒猪肝、一块带皮五花肉、一盒红虾(去头)、一盒银茶鱼、一盒基围虾及一块拱嘴等商品。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门店店招标识为绿色“本来生活”四个大字,其门店外遮阳棚、门店内促销牌、店员穿戴的围裙以及购物篮、购物袋上,均以醒目位置标注“本来生活”字样标识。

(三)各被告及相关商标的基本事实本来工坊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2日,系由上海本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注册资本6200万元,贾明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有才、喻华峰为公司董事,经营范围包括有农产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本来工坊公司还持有benlai.com的域名,该域名注册于2000年6月26日。

另,上海本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喻华峰、贾明两自然人股东于2013年11月12日设立,贾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此外,本来工坊公司还于2014年9月25日独资设立了上海本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由贾明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2013年6月19日,本来工坊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11月28日,该商标申请获得第12777527号商标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2016年5月13日,该第12777527号商标转让于优之行公司。

本来工坊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核定使用服务于第35类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的第14679973号“”注册商标。

2016年5月13日,该第14679973号商标转让于优之行公司。

本来工坊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了核定使用服务于第35类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的第14711066号“”注册商标。

2016年5月13日,该第14711066号商标转让于优之行公司。

本来工坊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核定使用服务于第42类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的第10926036号“”注册商标。

2016年5月13日,该第10926036号商标转让于优之行公司。

优之行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系由大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注册资本6200万美元,贾明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喻华峰、丁秀洪为公司董事,经营范围包括有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2015年5月1日,优之行公司将前述第14679973号、第14711066号注册商标授权本来工坊公司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本来工坊公司现有证据表明,其最早于2012年5月11日通过新浪“本来生活”微博持续对其××的官网进行宣传推广。

2012年7月17日,“本来生活”微博发布消息:“本来生活”正式上线!

2012年7月26日,亿邦动力网发布《本来生活网低调上线:推超级买手制》一文,文中有如下表述:为了保证生鲜食品的安全,本来生活网通过买手制的方法,从全国各地上百家优质基地中精挑细选,剔除一切冗余环节,真正实现基地直供的无缝储运。

……真正实现按用户需求的C2B模式……。

鸿轩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注册资本9912.1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蛋制品研发、加工,生态农产品种植,无土栽培及生态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生态农业配套设施经营,农畜产品收购、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四)各被告涉案经营情况及所获荣誉诉讼中本来工坊公司及优之行公司抗辩涉案被控产品均由优之行公司从鸿轩公司及其它公司处采购,均具有合法来源。

其举证证据表明:本来工坊公司与优之行公司之间订立有《长期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为本来工坊公司向优之行公司提交采购需求,优之行公司根据本来工坊公司的采购信息提供相应产品及配送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优之行公司授权本来工坊公司使用“本来生活”、“benlai.com”、“本来生活网”等在内的注册商标、LOGO或图标等知识产权,本来工坊公司可将上述知识产权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

将商标用于线上或线下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本来工坊公司运营的本来生活网上生鲜产品均由优之行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而来。

2018年4月1日及2019年4月1日,优之行公司与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及《本来生活长期供货合同》。

根据双方2019年《本来生活长期供货合同》第二条产品订购中的约定,优之行公司订单内容应包括品名、颜色、包装、规格、价格、交付日期、运输地址等内容,第五条价格与结算中约定了鸿轩公司提供的商品价格也包括了鸿轩公司根据优之行公司要求包装产品的包装费。

该合同附件商品报价单中所列商品包括名称为“本来散养土鸡蛋20枚”的商品。

鸿轩公司与优之行公司一致确认涉案京东、天猫以及本来生活网被控的“林地散养土鸡蛋”均来自于鸿轩公司。

诉讼中,鸿轩公司抗辩前述被控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本来生活”或“本来工坊”字样均系根据优之行公司的安排和要求,优之行公司予以确认。

优之行公司与清远清农电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订立《供货合同(一般条款)》及《供货合同(商业条款)》,约定优之行公司订购的商品为“清远优选168国宴清远鸡900g”及“清远优选168国宴清远鸡450g”,订货价为清远清农电商有限公司提供给优之行公司报价单中的进货价,优之行公司每月采购净额达到1000元以上时,给予优之行公司每月采购净额的4%作为返利,给予优之行公司每月进货净额的0.5%作为仓储物流服务费用,并给予优之行公司每月进货净额的0.5%作为使用优之行公司供应商门户系统及相关数据服务的信息服务费用。

2018年、2019年优之行公司还与清远清农电商有限公司续签了供货合同。

优之行公司主张涉案被控的“休眠清远鸡”商品来自于清远清农电商有限公司。

优之行公司还提交其与中粮肉食(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2018年、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家佳康精装冰鲜梅花肉”、“家佳康精装冰鲜肋排”来自于该公司;

提交其与北京深蓝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的《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老鱼的鱼-舟山小黄鱼”来自于该公司;

与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香菇”来自于该公司;

与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的《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有机花生仁”来自于该公司;

与临安市天赐食品厂之间2018年、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坚果365混合果仁”、“奶香核桃”来自于该公司;

与北京九隆王氏食品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2018年《供货合同》及其与上海永会食品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西班牙谷饲猪肋排”来自于该公司;

与上海益仙食品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澳洲谷饲牛腩”来自于该公司;

与广州国联水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翡翠生虾仁”来自于该公司;

与上海心中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2016年至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枣夹核桃”、“新疆红枣”来自于该公司;

与上海尊鲜食品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绿色无公害鸡琵琶腿”、“绿色无公害鸡翅根”来自于该公司;

与上海鑫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鹊至福来干货礼盒”来自于该公司。

优之行公司与上述公司之间的合同均约定了优之行公司根据进货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及仓储物流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的内容;

与北京鲜味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至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三都港无公害黄花鱼”来自于该公司;

与壹加壹站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2019年《供货合同》,主张涉案被控壹加壹站品牌的“小石斑鱼”来自于该公司。

此外,优之行公司就四川省成都市的本来生活(高新店)所涉被控销售产品,还提供与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19年《采购合同》,主张涉案在本来生活(高新店)销售的被控“猪肝”、“带皮五花肉”来自于该公司;

与成都飘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2019年《采购合同》,主张在本来生活(高新店)销售的被控“红虾(去头)”、“银茶鱼”来自于该公司;

与长岛县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之间2019年《采购合同》,主张在本来生活(高新店)销售的被控“基围虾”来自于该公司;

与高新区宏畅肉类经营部之间2019年《采购合同》,主张在本来生活(高新店)销售的被控“拱嘴”来自于该公司。

本来工坊公司运营的本来生活网经过多年运营,期间获得的有关荣誉包括:“2013年天下网商彩富榜紫网商最佳营销创意奖”奖杯,“2013第一财经营销中国年度营销奖”奖杯,广东省网商协议颁发的“2013年度消费者喜爱的平台商城”奖状,“2013年度中国电商实效营销大奖金麦奖”入围证书,中国网上零售年会组委会颁发的“2013网上零售价值百强”奖状,iworld2014互动营销世界、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颁发的“2013年度金营销大奖年度点式营销案例TOP10”奖状,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颁发的“2014年度招商银行最佳合作商户”奖状,《新周刊》杂志社颁发的“凯迪拉克2014中国年度新锐榜年度企业”奖杯,新京报社颁发的“新京报2015年度生鲜电商评测年度货品品质金奖”奖状,中科院互联网周刊颁发的“2015年度最具成长性生鲜电商奖”证书,“2016年度招商银行最佳合作伙伴”,中国扶贫基金会“2016善行者指定合作伙伴”证书,新京报社颁发的“新京报2016网络食品测评价格竞争力优质电商”奖状,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17年颁发的“理事单位”证书,“中国工商银行2018年度金牌合作伙伴”奖杯,中国电子商务协议、全球互联网经济大会组委会颁发的“2017-2018年度最具人气电子商务平台”证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各被告使用“本来生活”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第13683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各被告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就争议焦点一,本来生活公司系第13683012号“”注册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任何未经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

本案中,本来生活公司指控鸿轩公司、优之行公司在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本来生活”标识,本来工坊公司在其运营的本来生活网、京东网、天猫网中“本来生活旗舰店”以及线下实体店宣传中使用“本来生活”标识并销售带有“本来生活”标识的商品,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优之行公司在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服务上,同时注册有第12777527号“”、第14679973号“”以及第14711066号“”商标,而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防止发生混淆,只要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将其商标生产者或提供者的身份紧密结合,起到合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其使用行为即具有正当性,即属于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的合理使用。

故在本案原被告各自拥有以“本来生活”文字为主体的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的情况下,要认定各被告涉案使用“本来生活”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本来生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具体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指示服务的来源,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则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由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业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导致同一商业标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到底是用于指示商品还是服务,无论从使用者的主观意图还是相关公众实际认知角度出发,其判断界限愈发难以确定。

因此,在实际判断商标的使用是否超出其核定使用范围时,还应当充分考虑使用者的所属具体行业、经营模式以及相关公众的群体类型及实际认知等因素。

经查,本来工坊公司在其经营的本来生活网以及京东网、天猫网的“本来生活旗舰店”中以及实际销售产品的被控侵权行为可以概括为七项:1、在上述网站相关页面标注“本来生活”、“本来生活旗舰店”标识;

2、在上述网站相关页面将宣传销售的产品名称标注为“本来生活+商品名称”;

3、在部分商品的介绍页面将其品牌标注为“本来生活”;

4、在页面的商品实物图片上标注“本来生活”字样水印;

5、在网页中宣传销售的礼品卡、海鲜券中标注“本来生活benlai.com”标识;

6、在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盒、封箱带、冰袋以及销售的部分商品包装袋上标注“本来生活benlai.com”标识;

7、在本来生活(高新店)的店招、遮阳棚、促销牌、围裙以及购物篮、购物袋上标注“本来生活”字样标识。

依据前述判断要素,本来工坊公司上述第2、3、4项以及第6项中在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本来生活”标识的行为,使相关公众直接将“本来生活”与相关商品产生联系,特别是本来工坊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传统商品,区别于有关对服务要求更高的专业行业,此过程中能体现其提供服务能力的要求相对不高。

因此,对相关公众而言,在推销商品过程中频繁使用的商标标识显然与商品的紧密度联系更高。

根据现有查明事实,本来工坊公司的实际经营中的具体方式与京东、天猫等典型提供网购服务的网络平台也有着较大区别。

因此,其前述商标使用行为,应认定为已超出了其自有的服务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属于与本来生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相近似的商品,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与本来生活公司涉案“本来生活”商品商标的混淆和误认,故上述行为侵害了本来生活公司的第13683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争议焦点二,优之行公司与本来工坊公司系关联企业且法定代表人相同,其授权本来工坊公司使用其涉案带有“本来生活”标识的第12777527号、第14679973号及第14711066号的商标,其负责涉案被控产品的对外采购并交由本来工坊公司统一销售。

特别是优之行公司还在部分对外采购的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其自身为委托商并标注“本来生活”标识,应认定其还实施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本来生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故优之行公司应与本来工坊公司一并承担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鸿轩公司系接受优之行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优之行公司的指示在其生产、销售的“林地散养土鸡蛋”包装盒上标注“本来生活”标识,该使用“本来生活”商标标识的行为与优之行公司一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在其提供该涉案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来工坊公司与优之行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本来生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提供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本来生活公司现有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不充分,二是两被告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规模较大且覆盖面广,三是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较大,本案在确定具体赔偿额时还一并考虑了本来生活公司为案件诉讼已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的等合理费用予以综合酌定。

本案中,本来生活公司以本来工坊公司官网发布的宣传文章推算出其2018年、2019年两年的获利远超3000万元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赔偿额,该计算依据缺乏客观事实佐证,且两被告在使用“本来生活”商业标识过程中,也包含了对其自有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故即便上述计算依据真实,亦无法以此金额计算为系两被告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来生活公司对两被告提出涉案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鸿轩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只是“本来生活”平台种类繁多的商品中的一种商品,对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院将根据案件已查明事实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予以确定。

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侵害本来生活公司涉案商标权,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故本来生活公司要求本来工坊公司、优之行公司在本来生活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第13683012号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来生活网(www.benlai.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合计2800000元,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1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61元,由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461元。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张小全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昕烨附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