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城头镇佳宜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头村。
经营者:朱海燕。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赣榆区城头镇佳宜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