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2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阿萍化妆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掌起大街128号。
经营者:陈玉芬。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慈溪市掌起阿萍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