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增杰,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增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