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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润显、方向阳、李耀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1504号
案件名称戴润显、方向阳、李耀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润显;方向阳;李耀杰;林维德;黄乾鹏;肖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50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润显,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

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5月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被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向阳,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经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翔宇、徐晓岚,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耀杰,曾用名李跃双,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经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鲍金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维德,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经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忠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乾鹏,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斯燕华,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肖阳,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文,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8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润显、方向阳、李耀杰、林维德、黄乾鹏、肖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润显及其辩护人王超、被告人方向阳及其辩护人徐晓岚、被告人李耀杰及其辩护人鲍金伟、被告人林维德及其辩护人王忠涨、被告人黄乾鹏及其辩护人斯燕华、被告人肖阳及其辩护人章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戴润显、林维德、黄乾鹏三人经事先合意,合伙制作假冒美鑫牌口罩,由戴润显向义乌市佛堂鸿语医疗器械厂购买口罩白板,在傅村镇上何村被告人方向阳处印制第14205236号美鑫注册商标的标识至口罩白板上,并在义乌市××街道××村××出租房内进行包装,共生产假冒美鑫牌口罩成品4400余只。

后由被告人李耀杰介绍购买口罩的买家,以20元一只的单价购买该4400个假冒美鑫牌口罩,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被告人戴润显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林维德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黄乾鹏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2020年6月底,被告人戴润显采取同样的方式制作假冒美鑫牌口罩。

因制作口罩没有场地和工人,被告人戴润显找到被告人肖阳,让其提供场地和工人,并帮忙制作口罩,约定等口罩出售后给予5000元好处费。

后被告人肖阳提供位于义乌市××镇××村××房,并帮助被告人戴润显从义乌市佛堂鸿语医疗器械厂拿口罩白板至被告人方向阳处印美鑫牌商标标识,后拿回到湖干村进行包装。

由被告人李耀杰介绍买家购买该批口罩并支付定金6000元,后该批口罩尚未出售成功便被公安机关以及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当场查获14800只口罩。

被告人肖阳未收到5000元好处费。

被告人戴润显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84000元;

被告人方向阳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84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林维德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8000元;

被告人黄乾鹏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8000元;

被告人肖阳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96000元;

被告人李耀杰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84000元,其中既遂部分为人民币88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未遂部分为人民币296000元。

被告人戴润显、李耀杰于2020年7月3日在义乌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方向阳于2020年7月3日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印制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林维德于2020年7月9日在浙江省龙港市××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乾鹏于2020年8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投案;

被告人肖阳于2020年7月27日在义乌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林维德已退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乾鹏已退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方向阳已退出人民币2600元,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被告人戴润显已退出人民币9000元,其中人民币600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其中人民币3000元向本院退出。

被告人戴润显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方向阳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李耀杰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林维德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肖阳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黄乾鹏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有侦破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涉案财物上门交接确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说明、户籍信息、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举报书、财物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所人员信息、情况说明等;

证人马某、肖某、姚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被告人戴润显、方向阳、李耀杰、肖阳、林维德、黄乾鹏的供述;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电子勘验记录;

手机搜查录屏视频、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

认罪认罚具结书;

执行款发票打印件;口罩实物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润显、方向阳、肖阳、林维德、黄乾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林维德、黄乾鹏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润显、方向阳、肖阳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耀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方向阳、肖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耀杰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润显、林维德、方向阳、肖阳、黄乾鹏、李耀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润显、林维德、方向阳、肖阳、黄乾鹏、李耀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辩护人王超提出被告人戴润显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徐晓岚提出被告人方向阳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鲍金伟提出被告人李耀杰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王忠涨提出被告人林维德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斯燕华提出被告人黄乾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斯燕华提出被告人黄乾鹏具有自首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章文提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肖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章文提出被告人肖阳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以及未获利,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润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向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耀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维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乾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肖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戴润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方向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被告人林维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黄乾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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