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9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福到家购物超市,住所地:高新区金色维也纳门面房。
经营者:龙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云,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系员工。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阳高新区福到家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