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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邦彦家用纺织品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执76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邦彦家用纺织品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崇川区邦彦家用纺织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崇川区邦彦家用纺织品厂,注册号3××××××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园××幢附楼××室。

经营者:李根。

关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崇川区邦彦家用纺织品厂(以下简称邦彦纺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6民初65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生效判决:邦彦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9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邦彦织品厂负担。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邦彦织品厂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邦彦织品厂的财产状况,无证券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

2020年7月16日,本院执行员前往(2018)苏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该经营场所,向该地的其他企业询问,亦未打听到相关信息;

执行员通过工商信息预留的电话号码询问,对方告知其不是李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中,未被执行人邦彦纺织厂任何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原生效判决系缺席判决作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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