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萁萁格化妆品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苑南路1号。
经营者:史洪敏,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笑宇(与经营者系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萁萁格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