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7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旺家福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小辛村。
经营者陈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旺家福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