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85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义,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易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