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2099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登记号612035832R.C.S.PARIS。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兰伯特,该单位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孔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空港大道9号A4栋308单元(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M。
法定代表人:谢志伟。
被告:谢志伟,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孔志贸易有限公司、谢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孔志贸易有限公司、谢志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孔志贸易有限公司、谢志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孔志贸易有限公司、谢志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