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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宝、张少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7刑终294号
案件名称李国宝、张少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国宝;张少臣

案由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宝,男,198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理。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宁江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伟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少臣,男,1980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农资松原配送中心原经理。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县,住宁江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宝、张少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吉070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国宝、张少臣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纪洪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国宝及其辩护人闫卫东、张少臣及其辩护人赵文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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