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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213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3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282号1层。

经营者刘吉庆,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姜德,男,199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厦二区二层21号。

经营者梁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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