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西西小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西西小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
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
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拥军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曹书瑜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