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781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龙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袁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谷宝凤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王家湖路221号门面。
经营者:谷宝凤,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龙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谷宝凤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