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02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芬,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芬及其辩护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广芬在其经营的廊坊市安次区兴安市场喜酒酒类经销处,在未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王道全(已判刑)处以282195元多次购买了贴有“牛栏山”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获利。
2019年8月8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在被告人刘广芬经销处查获贴有“牛栏山”商标的白酒七十箱,经鉴定按市场销售价格价值人民币9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广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七十箱;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牛栏山酒厂的产品价格表和营业执照、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被告人刘广芬银行卡流水记录、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广芬的户籍信息;
3.同案犯王道全的供述;
4.被告人刘广芬的供述与辩解;
5.产品技术鉴定报告、产品鉴定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广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部分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未销售部分的价值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广芬曾借给王道全8000元借款,后王道全以现金方式偿还,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广芬及同案犯王道全均供述称未与对方见过面,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广芬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广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双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建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