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小南国饭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81601732601,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36号龙晶河滨花园33幢101号商铺,33幢101-1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花如男。
被执行人:花如男,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33幢101-1号商铺。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小南国饭庄、花如男侵害商标专用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小南国饭庄、花如男住所地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