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16号原告:王继伟,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鸽,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倾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河田村。
法定代表人:郭院兵,经理。
被告:郭院兵,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原告王继伟与被告温州倾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郭院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王继伟于2020年9月15日以需要补充材料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继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继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