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62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福建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宇、帅莹,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月星电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A,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城招商场81120、81121号门市。
经营者:陈月星,男,1990年10月2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天(系陈月星父亲),男,1970年1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凤(系陈月星母亲),女,1967年4月8日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月星电器行侵犯商标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