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初6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清塘乐万家超市,经营地:广西钟山县清塘镇供销社门面,经营者:胡建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山县清塘乐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