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80号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丰华街1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张中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金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东北角迎宾大道18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卫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嘉兴联易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嘉兴市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漕河泾路25号7号楼1层-2层。
法定代表人:刘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玖喜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旭路28(第二座、第三座)。
法定代表人:张祖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景路10号厂房B座2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金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尚夫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路32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向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卫康电器有限公司、嘉兴联易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玖喜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尚夫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由100万元变更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的该变更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由100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20年9月9日,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卫康电器有限公司、嘉兴联易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玖喜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尚夫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