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47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杨云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294号金厦花园农贸市场内,店铺名杨云批发超市,经营者杨云,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75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杨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