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25号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35层3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欢。
被告:东海县玖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榴镇西留村4组。
法定代表人:闫军。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玖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20年9月8日,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