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18号原告:何玉,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寒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员村细松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何玉诉被告广州市寒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何玉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何玉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何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