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630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良万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湖堤村新市街36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PTQ5D。
经营者:夏万辉,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良万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