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675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复路明佳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523号4楼24号。
经营者:于红原告谢宏义与被告光复路明佳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宏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宏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