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庄区杨攀礼品店,经营者杨攀,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开元路钻石钱柜量贩式KTV旁。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罗庄区杨攀礼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罗庄区杨攀礼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ZL201420522729.0专利权的“自拍杆”产品;
二、被告罗庄区杨攀礼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罗庄区杨攀礼品店、杨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攀礼品店、杨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杨攀名下有鲁Q×××××的汽车1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经多次与被执行人杨攀沟通,杨攀称其工资较低,且父亲手术,暂时无偿还能力。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杨攀和杨攀礼品店及其经营者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