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15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小杨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H1NU0Y。
经营者:杨明亮,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小杨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