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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雨与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993号
案件名称陈步雨与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步雨;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93号 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前宕名苑第2幢二单元402室。

经营者:赖仕可,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雨与被告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步雨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步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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