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4402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丞翔,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正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皇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3921449F。
法定代表人:林素琴。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浙江联英(乐清)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飞云,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上电气有限公司、郑丞翔、黄飞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