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邗江区春春美妆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竹西路4号御龙湾商业广场A2-124、125。
经营者:卫双燕,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湖,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邗江区春春美妆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邗江区春春美妆店提供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邗江区春春美妆店同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