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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洋行有限公司、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709号
案件名称馨洋行有限公司、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馨洋行有限公司;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09号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凤鸣新村17-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1MA2015HN6H,经营者黄灵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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