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09号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凤鸣新村17-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1MA2015HN6H,经营者黄灵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润州区朴茹纤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