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32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水背环工业二路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石耀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晓銮,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