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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毕肖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毕肖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毕肖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英文名: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注册编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周鼎凯,均系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个体户经营者:毕肖梅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2号5号楼Y11座8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D。

被告:毕肖梅,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十四队东秀社二巷40号,公民身份号码×××223。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庾敏华,均系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毕肖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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