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19号原告: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志键时代广场C座824。
法定代表人:陈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锦程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泰商厦二楼A1-12号。
经营者:陈士奇。
原告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锦程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5915736号“海鸥源HAIOUYUAN”、第27020506号“海鸥源”、第30762205号“HAIOUYU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25915736号“海鸥源HAIOUYUAN”、第27020506号“海鸥源”、第30762205号“HAIOUYUAN”的商标注册人,且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锦程通讯器材商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郑州市管城区豫泰通讯城二楼的“锦程数码”商铺内销售使用带有原告第25915736号“海鸥源HAIOUYUAN”、第27020506号“海鸥源”、第30762205号“HAIOUYUAN”商标的商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郑州市管城区锦程通讯器材商行,经营者为陈士奇,经营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泰商厦二楼A1-12,而本案(2020)豫郑大证内民字第15047号取证公证书内载明的商铺门头为“锦程数码”,该商铺的经营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191号豫泰商厦二楼A1-08号,商行名称为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锦程通讯商行,经营者为王锦,与原告起诉的郑州市管城区锦程通讯器材商行并非同一主体,系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故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